发改委大幅缩小必须招投标范围 删除商品住宅等项目
发布时间:2018/6/26 8:56:35 浏览次数:
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该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作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843号文将原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而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被删除。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代欣向记者表示,当前我国工程建设市场逐步规范起来,此次缩小必须招标工程范围,符合“放管服”的要求;同时,此举有利于更多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降低民营资本的运营成本,减少行政管理的流程。
删除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项目
843号文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来看,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此外,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对此,一位房地产行业分析师向记者表示,对于地产业务来说,当前需要不断压缩相关行政成本,提高开发效率。从这个角度看,部分招投标流程的缩减,有助于降低企业各类成本。对于房企来说,可以基于业务经营和发展需要,选择更匹配的供应商,这样利好项目开发节奏的加快。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魏志强撰文认为,16号令的出台系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更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魏志强认为,16号令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城建类项目范围缩减
在保留的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项目中,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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