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建标造[1999]40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7 0:00:00 浏览次数:
建标造 [1999]4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近期,一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如何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等问题。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建标 [1996]133 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遇单位组织机构调整,成建制的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以及单位名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变更的依据及下列有关材料:
⒈单位名称变动的,需提供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变动的,需提供变动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及变动后的企业章程。
⒊经营地点变动的,需提供变动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⒋法定代表人变动的,需提供变动后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及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⒌技术负责人变动的,需提供变动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及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在规定时间办理变更手续:
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先按隶属关系向地区、部门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包括正、副本)。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地区、部门资质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查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地区、部门资质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查核准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查核准后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有关手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集中受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