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18 17:12:20 浏览次数:
同建建〔2018〕21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8]47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大力推进我市工程担保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推行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投标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
二、大同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均需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有效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机构备案证书》,方可开展担保活动。所签订的工程担保合同,应到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性备案,并领取《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表》。
四、在招投标阶段,凡投标人提供《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表》和《投标保证担保合同》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凡承包商提供《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表》和《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合同》的,不再交纳履约保证金。凡业主提供《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表》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合同》的,视为建设资金落实。
六、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建建字[2009]317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18年5月9日起市统筹办不再参与反担保保证金的统一管理,之前由市统筹办参与管理的部分反担保保证金,在解除担保责任后,各担保机构及时按规定退还给被担保人。
七、各担保机构要加大工程担保相关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8]479号)
2、《建设工程担保备案流程图》
3、《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表》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