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第43号)
发布时间:2019/4/11 0:00:00 浏览次数:
晋建审字【2019】4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为遏制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公告》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对建设工程领域注册执业人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9年3月31日前)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其中,通信和广电专业技术人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直接负责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填报有关表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月30日。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上述6种情形要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报告的附件。
1.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填写《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1)。
2.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机构分别领取《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并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于2019年4月10日前交回各部门,各市各部门分别汇总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厅局。
3.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分别汇总后,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人员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组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以上情况均纳入各部门总结的自查自纠报告。
5.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书面总结自查自纠情况,于2019年4月10日前对口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级各部门(含省通信管理局)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4月20日前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全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2019年4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相互协同,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重点是跨省、市、县多地缴纳社保的情况,各市、县(市)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予以查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统计报送(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自2019年5月起,每月2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完成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3)填报汇总工作,交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每月5日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9月5日前按职责分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25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通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组织推动。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间节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业领导和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各单位收到通知之日,确定并对口报送1名工作联络人(详见附件4)。方案中要求报送的事项要形成书面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再行报送,电子文本以扫描件附word格式(含表格)发送至附件5所列邮箱。
(二)加强教育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
(三)信息主动公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并查处;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
(五)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六)建立健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建立预防、监管和查处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
附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