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同市十里河引污治污管线工程招标人提前内定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串通投标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2/27 17:45:42 浏览次数:
同建市【2020】1号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大同市十里河引污治污管线工程招标人提前内定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串通投标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市审计局同审移【2019】36号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对2016年市西郊污水处理厂实施的大同市十里河流域引污治污工程(云冈-西郊污水厂)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了审计问题。我局组织相关部门调取了当年该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市发改委同发改政务发【2015】157号文核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为邀请招标,建安工程、设备、重要材料为公开招标,存在问题涉及勘察、设计招标方面。招标人为大同市西郊污水处理厂,招标代理机构为山西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3家勘察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分别为山西省第十地质勘察院、太原市辉海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和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原定于2016年9月6日9:00开标,后因故变更为2016年9月9日9:00开标,中标人为山西省第十地质勘察院。招标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3家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分别为大同市规划设计院、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太原市精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定于2016年9月6日9:00开标,后因故变更为2016年9月9日9:00开标,中标人为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一、该项目勘察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山西省第十地质勘察院勘察报告显示野外工作于2016年8月29日至30日进行,2016年9月13日完成资料整理,土工试验日期为2016年9月17日,属于招标人提前内定勘察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上述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应对招标人大同市西郊污水处理厂和勘察投标人山西省第十地质勘察院分别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应对招标人的受托人和投标人受托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应没收山西省第十地质勘察院违法所得。
二、该项目设计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一份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图(图纸编号DC01D-01-01)出图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属于招标人提前内定设计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上述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应对招标人大同市西郊污水处理厂和设计投标人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应对招标人的受托人和投标人受托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应没收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上述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经研究,对招标人和受托人、投标人和受托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鉴于违法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招标人西郊污水处理厂、勘察投标人山西省第十地质勘察院、设计投标人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禁止其在三个月内在大同市 (含各县区)范围内参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时间。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规范市场行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加大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上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