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2011计价依据中有关规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23 0:00:00 浏览次数: 3088
同建标定字[2016]6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标准定额站晋建标定字〔2016〕1号文《关于调整2011计价依据中有关规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次规费费率的调整是指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部分规费上限费率的调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费率,调整后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规费上限费率合计为:6.425%,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规费上限费率合计为:39.00%,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5日
晋建标定字〔2016〕1号
各市住建局(建委),各市标定(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7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6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对山西省2011计价依据费用定额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进行调整,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具体调整结果如下:
单位%
计费基数
费用名称 |
直接费 |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养老保险费 |
6.58 |
3.58 |
32 |
21.2 |
失业保险费 |
0.32 |
0.24 |
2.0 |
1.5 |
工伤保险费 |
0.16 |
0.21 |
1.0 |
1.3 |
生育保险费 |
0.10 |
0.08 |
0.6 |
0.5 |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