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工程规费费率标准调整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调整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同建标定字[2016]第11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执行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规范计取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执行规定的通知》(晋建标函[2016]383号文)精神,现对“营改增”后工程规费费率标准调整执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造价计取营业税时,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上限费率按照同建标定字[2016]6号文执行。建筑施工企业2016年度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按照“告知单”执行,此类“告知单”按办理顺序用数字编号[如:(大同)001号]。
二、工程造价计取增值税时,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上限费率按照晋建标函[2016]383号文执行(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版)。建筑施工企业2016年度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按照“告知单”执行,此类“告知单”用数字加T编号[如:(大同)001T号]。
三、“营改增”后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版中,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规费上限费率合计为:7.15%,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规费上限费率合计为:39.00%。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营改增”后的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上限)
计费基础 项目名称 |
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 |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3.98 |
21.20 |
失业保险费 |
0.27 |
1.50 |
医疗保险费 |
1.07 |
6.00 |
工伤保险费 |
0.23 |
1.30 |
生育保险费 |
0.09 |
0.50 |
住房公积金 |
1.51 |
8.50 |
合 计 |
7.15 |
39.00 |
四、已申请办理了2016年度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我站造价资质科领取适用于工程造价计取增值税的工程规费费率标准“告知单”。
二Ο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