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9/9/24 16:04:37 浏览次数:
同建标字【2019】5号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大同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市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大同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同发改法规发【2019】61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和具体安排,由市招标办具体负责落实。
2019年5月7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召开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安排部署动员会,参会的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各县区招标办负责人,要求各单位对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住建厅晋建市函【2019】299号文开展自查自纠。共梳理107项工程,涉及招标人34个,招标代理机构27个,投标人647个。于2019年7月-8月期间,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重点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三供一业”。供水改造、热力改造、物业改造的甲供材料(设备)未按招标方案核准表和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二、道路工程立项中的绿化项目肢解给代建企业实施,擅自变更招标人主体;
三、路灯采购属于货物采购,招标时包含了安装费;
四、个别工程项目电梯(设备)采购招标,执行的《政府采购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招标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而未按法定程序招标。
针对上述问题,由市招标办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共23份,要求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于年底之前对整改问题进行“回头看”,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对责任主体按上限进行处罚。
对于市审计局同审移【2019】5号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了相应处理,并在全市住建系统进行了通报(同建市【2019】22号),及时向市审计局进行了结果反馈。
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办发【2019】41号)精神,取消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于2019年8月15日重新修改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电子)统一文本,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招标公告(电子)文本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督平台,监督部门无法掌握交易过程中的数据,满足不了监督要求;二是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方交易平台存在技术缺陷,与各行业的招标文件规定不兼容;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投标保函的推广应用程度不高,尤其是电子保函推广率为零;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进度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工作,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六是CA证书的兼容性较差,只限于山西省境内,对于在外省已经办理的CA证书,不能通用,增加了投标企业的投标成本;七是标准招标文件已不适应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急待重新修改